安全生产法规概论

作者:大连安科院
发布时间:2017-05-19 13:22:45

一、 法的基本概念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称,通常称为法律。立法的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行为规则,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即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且为经济基础服务。我国的法律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是镇压敌对势力,保护人民,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工具。

法律的形式,是指创立方法和外部表现形式。我国的法律形式主要有:

1)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立法的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 法律

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单行法律。其中,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单行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3) 行政法规和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行政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等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具体名称有决定、规定、办法等。但行政规章的名称不得用条例。

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地方性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济特别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的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

5)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本地区的特点而制定的管理当地事务的规范性文件,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机关为了解决某一方面的问题,照顾当地民族的特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法律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为了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进一步补充,以及如何适用所作的解释。法律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7) 特别行政区法

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定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是从我国的历史和现实出发,根据“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思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我国自199771日起对香港行使恢复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19991220日对澳门行使恢复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和终审权。

8) 国际条约

我国政府所签订、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

二、安全生产法规的特征

安全生产法规是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通常说的安全生产法规是指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总称。

安全生产法规是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集中表现,是上升为国家和政府意志的一种行为准则。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准则,用国家强制性的权力来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因此,无论是单位或个人,谁违反了这些法规都要负法律责任。

(1) 安全生产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政策是国家和政党为实现一定时期的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其外延包括国家的政策和政党的政策。由于国家政策一般都由法律表现出来,所以,研究政策与法律的关系,通常是指执政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我们党的政策与国家的法律,其本质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是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工具,是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因此,政策与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但是,政策与法律两者又不能等同。这是因为政策由党的机关制定,具有党的意志属性,其内容比较原则、概括,通常表现为党的决议、声明、号召等,对党的组织及其成员具有约束力,不能由国家强制推行;而法律是由国家机关制定,具有国家的意志属性,其内容比较明确、具体,通常表现为条例、规定、办法等,作为全社会成员普遍遵守的规则,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党的政策只有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程序表现为法律形式,才具有国家意志属性,从而保障了政策充分有效的实行;反之,政策就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这种政策与法律既有一致性又有特殊性的特点,决定了两者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关系。简而言之,政策是法律的依据,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是实现政策的重要手段。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与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就是政策,就是法规的依据,就是方针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尚不完善,在有些场合只能依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来指导工作。这时,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实际上起了法规的作用。这是国家政权赋予政策的一个新的属性,而不是政策本身所具有的。因此,政策与法律两者不能割裂,又不能简单等同。

(2) 安全生产法规的特点

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法规体系的一部分,因此它具有法的一般特征。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进展,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已逐步完善,用法治的手段来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保证国家经济建设有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已成为现实并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具有以下特点:

1) 保护的对象是劳动者、社会公众、生产资料和国家财产;

2) 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除具有政策性的特点外,还具有科学技术性特点。

三、 安全生产立法的依据

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依据,主要来源于宪法的以下四条:

1)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2) 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3)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4) 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宪法中的这些有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条文就是我们进行安全生产立法的最根本依据。这些条文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全体劳动者的关怀,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是党和国家以最高的法律形式向一切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要求,即在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安全生产立法的原则

1) 立法有据

国家在进行安全生产立法时,要有法律上的依据。只有法律规定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才能进行安全生产立法活动,而且它们在进行立法时不能超越自己的职权管理范围,如必须超越,要得到有关机关的正式批准和认可。因此,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时,均应声明其法律依据。

2) 需要和可能相结合

国家在进行安全生产立法时,要从实际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确认和保护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并且要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从实际出发,就是要求我们在进行安全生产立法时,应当考虑到需要与可能,从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绝不能脱离我国国情,超越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3) 民主立法

这是指在进行安全生产立法时,要坚持群从路线,要经过反复的调查研究和民主讨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能否真正反映广大职工的意志和利益,能否真正符合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实际,具体措施是否为最佳方案,立法技术是否符合要求等问题,都要在法律规范起草前后广泛征求意见。

4)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在安全生产立法中,要做到大政方针集中统一,细节地方因地制宜。该统一的就要坚决统一,该放权的要坚决放下去。这主要是体现在中央一级的立法活动中,要有统一的原则要求,以利于大政的集中统一。但是我国目前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很快,加上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复杂,因而又不能一刀切。在法律法规中规定得过细、过死,缺乏灵活性,实际行不通,原则性也就往往难以实现。因此,对实施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一些细节问题,就需要在地方性的立法活动中,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因地制宜,以保证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灵活性。当然,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性是前提,是主要的,是根本的,灵活性则是实现原则性的条件和保证,它必须服从于原则性。

5)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这条原则有利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以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良好局面。如果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没有稳定性和连续性,朝令夕改,随意中断、废止,那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就没有威信,也就难以起到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保护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作用。这里所说的稳定性,是指法律的相对稳定性而言。如果过份强调稳定性,那也是不对的。要随着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进展而发展变化,从实际出发,适时地进行调整。

6) 效力分级

为保证我国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必须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效力等级。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立法活动中效力分级原则的主要内容是:法律的效力高于一切法规、规章的效力,但低于宪法的效力;国务院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和一切行政规章的效力,但低于宪法和法律的效力;国务院各部委的行政规章的效力高于地方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效力;省级人民政府行政规章的效力,高于市级人民政府行政规章的效力。

7) 程序合法

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制定,不论是法律、法规,还是规章,其制定、通过和发布,都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也就是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