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员海上溺亡(失踪)事故调查处理中应注意的几点事项

作者:大连安全科学研究院
发布时间:2021-05-31 11:14:59

事故报告

 

报告时效:

 

船东或船长,第一时间,应口头报告;24小时或48小时内,应书面报告。

 

报告部门: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港监督机构)和公安边防部门,并通知保险公司(如果参加保险的话)。

 

事故调查

 

调查内容:

 

1.本航次的船上船员人数、姓名、职务等信息。

2.死亡(失踪)船员的自然情况、持证情况和保险情况等。

3.在事故之前,死亡(失踪)船员的身体情况、精神状况、心理状态或行为有无异常?

4.在事故之前,死亡(失踪)船员是否饮过酒或其他酒类饮料?平时是否沉溺于饮酒?

5.在死亡(失踪)之前或平时,该船员与船上其他船员是否有过节?

6.在死亡(失踪)之前,是谁最后看见该船员并与之谈话的?在那一刻他的情况如何?

7.在死亡(失踪)之前,天气海况?船舶状态?

8.在死亡(失踪)之后,是谁第一时间发现该船员死亡(失踪)的,以及发现后所采取的措施?

9.在意外事故情况下,应详细连贯地询问该起事故在何时何地及如何发生的?包括曾采取的救助措施及未能成功的原因等。

10.其他。

 

注意事项:

 

1.须调查全船船员(因为人命关天);

2.首先,应排除自杀、他杀行为;其次,再按生产事故、交通事故,还是意外落水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处理

 

案件移交: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港监督机构)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认为该事故涉嫌刑事责任的,应立即移交公安边防部门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