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作者:农业农村部
发布时间:2020-09-07 10:18:28

7月8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决定》),对《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背景和目的

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是《渔业法》规定的渔业渔政管理的基础性制度,《规定》是落实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最重要的部门规章。2012年以来,《规定》在控制捕捞强度、规范捕捞业发展、保护渔业资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新要求,适应渔业管理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农业农村部于2018年对《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施行以来,各地及时调整思路、加强宣传教育、完善政策措施,全面落实新规,同时也结合本地实施情况就简化办理程序、减少中间环节、规范管理措施等方面提出了一些调整和完善建议。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及时收集、整理、研究各地提出的意见建议,并结合工作中发现的远洋渔船业务办理时限紧张等问题,组织专家对相关条款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订建议。2020年6月29日,《规定》修订草案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7月8日农业农村部2020年第5号公告发布,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主要目的是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本着“依法规范、简政放权、强化监管”的原则,主要围绕简化程序、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对一些条款进行了修订,旨在切实减轻渔民和企业负担。

本次修订内容

主要包括三方面,对相关业务办理也会产生相应影响。

第一是简化有关业务办理程序。今后,《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单独出具,不需再向渔船定点拆解厂(点)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渔船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办理情况不必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上记载,减少了业务环节,减轻了基层工作人员负担。

第二是延长有关业务办理时限。今后,专业远洋渔船灭失或拆解、销毁后,因特殊原因无法在渔船灭失、拆解或销毁后12个月内办理渔船制造手续的,可以在渔船灭失、拆解或销毁后12个月内申请延期,但须在远洋渔业项目届满之日起36个月内申请办理渔船制造手续,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由渔业主管部门收回船网工具指标。如无特殊原因,专业远洋渔船仍应按照第十五条第一款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从便民角度出发,将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延展期限由6个月延长至18个月,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最长有效期由12个月延长至24个月,给予申请人充足的时间办理渔船购置手续。同时,考虑到部分专业远洋渔船的特殊性,对于已开工建造的到特殊渔区作业的专业远洋渔船依申请额外给予18个月的延展期,便于及时办理渔船制造等手续。需要注意的是,到特殊渔区作业的专业远洋渔船如果尚未开工建造,则无法再次申请延期。

第三是满足有关业务办理需求。为保护渔业资源,控制捕捞能力,《规定》对制造拖网渔船进行了严格限制,对申请制造拖网渔船的申请不予受理。但是,近年来,部分入渔其他国家及个别到特殊渔区作业的专业远洋渔船,根据入渔国或国际组织要求,确有制造拖网渔船的需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为满足这部分渔船的实际需求,经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对业务限制范围进行了调整。今后,入渔他国的专业远洋渔船(过洋性远洋渔船)得到入渔国许可后,或者到特殊渔区作业的专业远洋渔船确有需求的,均可申请制造拖网渔船。这也标志着渔船审批精细化管理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相关落实措施

新规生效前后,农业农村部将组织有关单位和地方渔业主管部门加强宣贯,让渔民群众和相关渔业企业广泛知晓,提前准备。另外,《规定》修订涉及部分海洋渔船证书证件内容的调整,农业农村部正在研究重新修订海洋渔船证书证件样式,预计将于近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