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司法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减免有关费用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减免有关费用的指导意见
辽司通〔2020〕27号
各市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全面落实《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优化营商环境,全力支持企业开工复工,切实减轻企业法律服务费用负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组织动员全省律师,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
1.教育引导全省律师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感,为全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免费、优质的法律咨询服务。
2.为全省战斗在疫情防治一线和支援湖北省疫情防治的医护人员,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3.鼓励全省律师为在疫情期间遭受重大损失、复工复产困难的企业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4.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实践优势,广泛宣传有关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印制纸制手册、制作电子文档等形式,向全社会发放辽宁省律师协会编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企业热点法律实务问题操作指引》,以营造良好社会法律服务环境。
二、支持公证机构开展公益活动,为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和涉疫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5.为全省组织奔赴武汉的援助医疗团队做好公证公益服务,对医疗团队的医护、防疫人员申请的委托、声明等涉及人身权益公证实施免费办理。
6.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医务工作者、军人、政法干警、新闻工作者、志愿者群体、患病群众及其家属提供免费公证法律咨询。
7.公证机构对于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申办以下公证事项的,按照收费标准给予20%以上的减免。
(1)对企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进行监督保全,支持企业正常运转。
(2)为企业授信、借款、还款协议、担保等合同办理公证,协助清收已到期往来款,对达成还款协议的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协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渡过难关。
(3)对企业由于疫情造成的延长假期、延迟复工、交通管控等原因,导致面临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带来的违约风险,提供提存公证,合理规避风险。
(4)对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搬迁、封存企业的设备和物资时,充分发挥公证的证据保全作用,保障企业财产不受损失,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8.免费为企业、个人等针对疫情的捐赠行为办理公证,为有关部门或者公益性社会组织保管、使用捐款捐物提供公证服务,增强公益活动透明度和公信力。
9.倡导公证机构为社会紧缺物资的配发进行现场监督,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取证,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并对公证费用予以减免。
三、确保司法鉴定机构提供便捷及时鉴定服务,为困难企业和群体减免鉴定费用
10.司法鉴定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严重企业的案件优先受理、加速办理,对确因疫情造成服务费用缴付困难的企业,尤其是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中小企业,可以缓缴并鼓励减收服务费用。对减收服务费用的,除鉴定耗材收费以外的部分,减收幅度应不低于20%;鉴定人出庭作证除差旅费外,误工费减收不低于20%。
11.对特别困难的企业以及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的伤残人员创办的企业,支持机构免收鉴定费用,切实减轻这类企业负担。
12.为特殊群体提供上门免费服务。对活动不便、路途特别遥远的被鉴定人,提供低成本、免费上门服务。最大程度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机关工作效率。
四、发挥仲裁制度优势,为企业减轻争议解决费用负担
13.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开通专项服务,实行案件优先受理,落实专人负责办理,所有案件立案费全部予以免除。同时,根据企业的需求,免费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仲裁专业法律咨询服务,为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供法律支持。
14.对从事民生和疫情防控保障物资生产的重点保障企业及其上下游关联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减收不低于20%的受理费和处理费。同时,采取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尽可能缩短审理期限,减少企业损失。
15.受疫情或防控措施影响导致正常生产经营等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三农”企业和个人,减收不低于20%的受理费。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结合案件进行的不同阶段,在已减免仲裁受理费的基础上再减免10%以上收费。
各市司法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引导全省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主动服务大局,努力在开展疫情防控专项法律服务中践行初心使命,经受复杂考验,体现责任担当,深刻认识支持企业开工复工的重大意义,切实减轻企业法律服务费用负担,为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以上减免费用的时间限于疫情防控期间。
辽宁省司法厅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