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
保证高处作业过程中人员、设备安全。
2.适用范围
全公司区域内高处作业。
3.职责
3.1 高处作业由作业所在单位申请,生产单位作业负责人同意后,再由作业单位进行确认。
3.2 一、二、三级高处作业证由车间负责人审核后报设备处负责人审批。
3.3 特级高处作业证由安全处审核后报主管厂长审批。
4.工作程序
4.1 作业分级
4.1.1作业高度h分为四个阶段:2m≤h≤5m;5m<h≤15m;
15m<h≤30m;h>30m 。
4.1.2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因素分为11种:
a)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b)GB/T 4200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c)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d)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e)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f)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g)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
表1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h)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只是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i)GB3869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j)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k)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
4.1.3 不存在4.1.2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A类法分级,存在4.1.2列出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B类法分级。
表2 高处作业分级
4.2 作业要求
4.2.1 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6095要求的安全带。
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Ⅳ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宜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4.2.2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4.2.3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GB 26557等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2.4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楞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2.5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4.2.6雨天或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4.2.7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4.2.8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如果确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2.9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4.2.10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4.2.11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5.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
5.2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3《高处作业证》第一联由作业人员留存,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留存,第三联由设备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
6.相关文件
《GB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HG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7.相关记录
《高处安全作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