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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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2-12 16:56:49

2019年12月9日,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鲁应急发〔2019〕75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了《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根据第303号令、第311号令修正)等法规文件。

二、制定过程

为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省应急厅在前期开展收集资料、集中研究工作的基础上,2019年6月份,起草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代拟稿),并多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8月份,按照省委有关领导在省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上关于“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工作”的工作要求,又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落实办法》(征求意见稿)。9月份,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刑事责任追究,加大事故追责问责力度,拟以省应急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文的形式,出台《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并加强与省直相关单位的沟通衔接。为突出重点、贴近基层,又委托济宁、东营、烟台、青岛四市应急局起草了部分内容,汇总提炼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会签稿)。11月份,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等单位征求意见和会签。12月份,在会签意见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达成共识,形成正式印发稿。

三、主要内容

(一)突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重点。

主要是提炼总结当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重点、难点问题,结合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分析,重点针对安全生产领域的“三违”现象、教育培训不到位、双重预防体系不建立、应急救援开展不力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出建立健全主体责任落实的相应体制机制,提高主体责任落实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意见》提出,一是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让每个员工都明白应该干什么;二是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让每个员工都明白不该干什么、该怎么干;三是认真抓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企业员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能力;四是完善双重预防体系,确保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得到及时有效治理;五是强化应急管理,尽最大可能降低事故发生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程度。

(二)明确督促落实的措施。

针对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难落实的突出问题,提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应当采取的监管、制约、惩戒等措施,包括经济、行政、执法等手段。一是要明确监管职责,依法实施监管。有关部门要制定权责清单、实施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具体实施计划,确保责任明确。要改进安全监管工作作风和执法方式,通过暗访暗查、约谈曝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二是要逐企指导,帮助企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监管的原则,深入本行业、领域企业,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三项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教育机制。要明确时限,责令本行业、领域企业按时完善制度、明确落实机制;凡到期未整改的,一律移交执法机构依法处理。三是要严格执法,依法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移交有权机关收回许可证;拒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律按规定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四项制度。

一是建立事故发生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度。借鉴温州、徐州等地市经验做法,在与省法院、省检察院等单位充分沟通基础上,在省级层面上首次明确安全生产领域事故发生前追究刑事责任制度。明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涉罪和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犯罪的刑罚适用有关问题,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是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停产整顿制度。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借鉴临沂市“三项制度”有关经验做法,提出对发生死亡 1 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次生衍生等事故进一步发生、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局部或全部暂时停产停业或停产停业整顿。

三是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调查制度。按照最高法院、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和山东五部门《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鲁应急发〔2019〕43 号)等规定,在与省公安厅充分沟通基础上,明确事故刑事责任立案标准,规定有关部门对发生事故造成 1 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责过程监管,提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按照“谁签字、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审慎态度依法审查。

四是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联合惩戒制度。按照《安全生产法》《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等国家规定,提出对发生死亡 1 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开展联合执法,实施联合惩戒,让企业付出的违法成本远高于前期减少的安全投入。

《意见》提出,各级应急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并以会议纪要等方式明确议定事项,定期联合通报辖区内有关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立案、公诉、裁判结果等方面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