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车工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二)
第四章工作中的安全操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运行前,必须鸣铃警示。操作中接近人或障碍要连续鸣铃。
第二十三条起重机司机必须听从现场指挥人员指挥,当指挥信号不明时,不准作业。
第二十四条起吊时,应保持垂直起吊,严禁用吊钩在倾斜的方向拖拉或斜拉吊物。禁止用吊钩物品撞击其他物体。
第二十五条当使用设有大小钩的起重机时,其大小钩不应同时各自起吊物件。
第二十六条如发现起吊不良时,必须听从指挥人员的处理,有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十不吊”规定。
1.指挥信号不明或指挥员不在场不吊;
2..超过设备和吊具的安全负荷不吊;
3.使用吊具不合理或物件捆挂不牢不吊;
4.吊物上有人或有浮放物不吊;
5.制动装置失灵不吊;
6.埋在地下和凝固在地面的物件不吊;
7.光线不足看不清物件不吊;
8.物件歪拉斜拽不吊;
9.带棱、角的物件没垫缓冲物不吊;
10.带电设备和易爆品不吊
第二十八条吊车运行中严禁下列操作:
1.吊车工与其他人员谈话;
2.吊钢材从人头上越过或从人旁通过;
3.所吊钢材上有浮置物、易燃易爆品和用吊车运人;
4.司机离开吊车操作室;
5.吊运钢材时进行维修、保养、调整;
6.用物件顶住电器开关作业;
7.没有接到验票人员指令,禁止作业。
8.吊车工严禁打手机、听音乐、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二十九条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1.行驶中应注意观望,首要放在操作手柄上,随时调速刹车。
2.吊钩上升时,要低于限位300毫米,吊钩下降时卷筒保证有三圈。
3.吊车起重或停止时,控制器逐道进行,不得一下推到底,保证钢材稳起稳落。
4.除紧急情况外,一律不允许打反车。
5.吊车行驶中要注意邻车,防止相撞,严禁冲撞顶车。
6.吊运时突发事故应将钢材卸下,或采取安全措施。
7.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起重作业动作程序标准”
8.有检维修作业时,不准离开驾驶室,必须配合检维修人员工作。
第三十条物件起吊后,不宜长时间高空悬挂,遇有突发情况(停电等),吊物下要有专人监护,防止他人误入危险区。
第三十一条吊装棒材时,钢材就位后,听从钢材装运工作指挥,将吊车钩头下落至钢材装运工前面,进行解索作业,严禁钢材装运工靠近就位后的钢材进行解索作业;
第三十二条工作中遇到突然停电或电压下降,使重物无法放下时,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并立即发出信号,通知下方人员避开,并在吊物下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通电正常后,方可继续工作。
第三十三条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第三十四条在操作过程中,发现起重机有异常现象时,应停车检查,在未排除故障前,不准操作。
第三十五条起重机进行维修、保养、调整时,必须拉闸断电,并挂牌警示专人监护。
第三十六条司机操作时,不准利用限位装置停车;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不得在起重作业过程中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三十七条放置物件时,应缓慢下降,确认物件放置平稳牢靠,方可松钩,以免物件倾斜翻倒伤人。
第三十八条吊装人员卸车时,不使用推拉钩、装卸车时人员没有离开“3米”、不挂绳索、违章指挥吊车工有权停止动吊作业。吊车不许拖拉绳索跨垛行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