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检修中的高危作业(三)

作者:大连安科院
发布时间:2018-09-30 11:01:39

三、设备检修中动火作业

1.动火(用火,下同)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动火许可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日期、时间、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以及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地点和结果。审批动火许可证的负责人必须对许可证的各项内容,要亲临现场检查,确认无误后才能签字。

2.动火作业人员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如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有权拒绝动火。严禁无证作业及手续不全作业。

3.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前应将动火证交现场负责人(或现场动火监护人)呈检,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无误后,方可按规定时间进行动火。未经审批人签字和呈检人签字的动火证无效。

4.电焊机要符合有关规定。电焊钳手把和线路绝缘必须良好。

5.气焊使用氧气瓶时必须装有氧气减压阀。应使用氧气专用的橡胶软管。

6.使用乙炔气时,禁止敲击、碰撞、暴晒、倾倒和卧放,必须装设乙炔专用的减压阀和回火防止器。乙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应少于10m;与氧气瓶也应有一定的距离。在检修现场,乙炔气瓶不得置放在通风不良的地方,或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在现场的贮存量不得超过5瓶。应使用乙炔专用的橡胶软管。氧气软管和乙炔软管的颜色应有区别,不得搞乱。

7.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动火分析标准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8.取样与动火作业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时间或动火停歇时间超过30分钟以上必须重新分析。

9.在动火点周围必须清除一切油污和可燃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