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不该由“中韩渔业协定”背锅
近年来,中韩渔业纠纷不断并逐步升级,中国渔船被韩国海警抓扣以及韩方暴力执法导致渔民伤亡事件时常见诸报端。一些人认为,《中韩渔业协定》是使我渔民在黄海捕鱼时“看他国脸色”的罪魁祸首,提出应终止协定,恢复所谓“公海捕鱼自由”。这样的观点看似扬眉吐气,但在国际社会按规则行事的大背景下,显得有些不合时宜。
其一是未认识到海洋法律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迄今已有168个缔约方,其宗旨是反对海洋霸权,规范世界海洋公共秩序,建立现代海洋法律制度。沿海国据此拥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对相关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享有主权权利。在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专属经济区划定界限前,双方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作出临时安排。这意味着,自《公约》生效后,“领海外即公海”“公海捕鱼自由”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
其二,由于中韩间海域不足400海里,存在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为避免海上冲突、维护正常作业秩序、加强渔业领域合作,中韩在友好协商基础上,作为划界前的临时安排,签署《中韩渔业协定》。其中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是双方渔民均可进入并进行捕捞的水域,占两国间海域面积的一大部分,充分照顾了两国渔民的传统捕鱼习惯。同时,协定还设立了双方各自按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以使两国渔民逐步适应专属经济区制度。在未来中韩达成划界协议,正式实施专属经济区制度时,我国渔民不至于手足无措,一步跨入专属经济区制度。
其三,《中韩渔业协定》实施以来总体执行情况良好,但并不能“包治百病”。两国渔业纠纷未能根除的原因之一是我国存在“三无”渔船违法作业。这些渔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一方面安全隐患大,暴力抗法极易造成险情和安全事故;另一方面违反渔业资源养护措施,对合法作业渔船产生消极影响。而这些渔船在韩方一侧水域作业时,韩方往往野蛮暴力执法,甚至动用武力致伤致亡我渔民,这不仅有悖国际法原则,也使有关渔业问题的解决趋于复杂。中方在外交上已多次向韩方表达过不满和抗议,同时我国内也加大了打击“三无”渔船的力度。双方还在协定框架下通过中韩渔委会渠道,沟通协商处理两国间的渔业问题,包括共同打击“三无”渔船、遏制暴力野蛮执法等,以减少渔业纠纷。
在世界风云瞬息万变的今天,作为大国国民,我们应树立现代海洋观,摆正心态,审时度势,权衡利弊,冷静理性地看待《中韩渔业协定》与中韩渔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