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矿长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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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27 15:02:20

二、生产矿长的安全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的指示、决议。结合企业生产情况,制定贯彻实施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2、对于生产领域的安全员有领导责任,必须认真贯彻“管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 


3、组织编制和审查生产计划时,应首先考虑到安全技术措施,并将其作为指导安全生产的依据。 


4、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全场的安全生产动态分析会,解决安全生产上的难题,布置下季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把安全措施纳入生产计划。


5、在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程等项目时,认真落实“三同时”的规定。 


6、经常对所属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其执行情况,主动布置、检查、支持安全领导小组的工作,当他们的工作受阻时,要为他们排除障碍。 


7、每季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对查出的问题要责成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限期解决,并令其制订不再重复发生问题的措施。 


8、发生死亡事故及恶性未遂事故,应立即亲临现场组织在有关人员按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进行抢救,并向调查组提供有关事故的情况。 


9、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经验交流总结与交流会,表彰奖励安全生产有成绩的班组的先进个人,对违章指挥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要及时召开现场会议,共同吸取教训,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重处。


编辑:左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