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施工措施方案(九)
发布时间:2017-12-15 15:54:35
3.4、现场消防防火措施
3.4.1、施工现场
1)使用电气焊必须开具动火证明,并经审批后方能施工,动火证由各作业队的主管工长填写,施焊人员签字,消防保卫负责人签字审批。在施施焊过程中,项目安全员必须验证防范措施的有效性。凡未开具动火证而施焊的人员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防范措施不落实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2)在操作电焊时,地线必须可靠连接(电气连接),防止打火;施焊结束后电焊机必须拉闸断电,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3)在操作面上吸烟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在指定吸烟室吸烟,烟头未取熄灭措施的罚款50元。
4)操作面上的碘钨灯应远离易燃物,距离可燃物不得小于50CM,示经值班电工许可碘钨灯不允许移动。
5)草帘等易燃物必须及时清理、收集,并妥善保管。
6)施工现场动明火,必须制定专项防火安全措施,经审批并落实防火用品、用具后,方准施工。
3.4.2、搅拌站
1)设备操作者及其他任何人在搅拌站棚内严禁吸烟,违者罚款100元。
2)搅拌站棚内严禁使用高热灯具,灯具距可燃物的距离必须符合安全标准规定。
3.4.3、电锯场地
1)严禁吸烟,严禁烟火,违者罚款10元。
2)锯末应及时清理,具体分工由工长安排。
3)木材存放地必须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措施,悬挂严禁烟火的标志牌。
3.4.4、材料库
1)易燃品、可燃品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隔离措施,具体事宜由材料负责人安排,经工长、技术、安全部门验收后,采取经常性的防范措施。
2)材料包装等易燃杂物,必须及时清理。
3)设置必要的灭火设施,并经常检查其有效性。
4)柴油等易燃品、易爆品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设专人负责,悬挂严禁烟
火的标志牌。
5)氧气、乙炔瓶设专人管理,距离明火不能小于10M或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编辑:左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