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基础知识——工伤保险(三)

作者:大连安科院
发布时间:2017-11-27 15:21:52

四、工伤认定程序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规定

1.工伤认定程序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规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


编辑:左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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