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基础知识——工伤保险(二)

作者: 大连安科院
发布时间:2017-11-21 16:03:01

二、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即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劳动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认定范围

1.认定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它情形。

2.视同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编辑:左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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