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渔船碰撞的八个问题

作者:中国海事
发布时间:2017-11-15 16:33:43

10月下旬,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商渔船碰撞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有关方面高度重视防范商渔船碰撞事故,并已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商渔船碰撞事故仍时有发生,尤其是今年伏季休渔期结束以来,接连发生多起商渔船碰撞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较大社会影响。




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些关于商渔船碰撞的相关问题,所以,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八个关于商渔船碰撞的问题,赶紧来看一看吧!


一、导致商船、渔船频繁碰撞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1. 沿海来往商船和渔业船只众多;
2. 海域气象海况恶劣,如冬季,海面多大浪,容易诱发事故;
3. 海上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足,疏于了望,疲劳驾驶;
4. 渔船装备落后,缺乏必要的助航设施;
5. 商船习惯航线与渔船作业路径频繁交汇,往来商船频繁,势必导致与沿海作业渔船会遇。


二、为防止碰撞事故发生,商船应采取哪些措施?

1. 强化安全和责任意识

2. 在设计航线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避让渔船
3. 及时收听海事管理机构、交管中心、海岸电台等播发安全提醒信息,了解渔船动态,及时避让渔船
4. 加强了望,以安全航速行驶,对渔船尽可能采取早让、宽让。在能见度不良时要利用一切手段加强警戒和了望,防止碰撞

4. 切实提高业务素质,海上航行有其专业性,尤其驾驶从业人员必须切实提高自身航行避让业务素养,才能在关键时刻确保自身和他船的安全


三、为防止碰撞事故发生,渔船应采取哪些措施?

1. 渔船应了解水道、航路分布,尽可能避开商船习惯航路和交通流密集水域作业

2. 遵守相关海上避碰规则,加强值班,特别是夜班的航行、作业值班,加强了望,主动做好与商船的沟通联系

3. 尽可能编队出海作业,严禁“带病”出海,严禁超抗风等级、超航区、超载、载客,禁止“抢船头”航行

4. 改进渔船导助航设备,增加常用VHF通信频道,拓宽商渔船海上沟通协调的能力;

5. 日常工作生活中,各位船员应注意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自身业务能力的提高


四、碰撞发生后,商船应采取哪些救助措施呢?

1. 立即报告最近的搜救中心,同时救助遇险人员,尽可能救助渔船财产,防止污染海洋;

2. 如果需要还应请求周围船只参与搜寻救助。

五、碰撞发生后,商船必须救助被撞渔船遇险人员吗

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当事商船必须救助被撞渔船遇险人员;对海上遇难人员施以援救是海上传统义务,《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等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国内立法都明确规定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该救助海上遇险人员。


六、碰撞事故中,沿海作业渔船报警求救方式有哪些?

1. 电话报警,通过船载电话向岸上或他船报警;

2. 按中高频电话或高频电话(VHF)面板上的报警按钮(DISTRESS),报警信息会自动发到周围船上和海岸电台,海岸电台收到报警信息后会立即转到当地搜救中心;

3. 启动船上无线电应急示位标(EPIRB)报警,将示位标选择开关拨至ON(发射)位置;

4. 通过发射信号弹、烧火发烟、抖动衣服、手电照射、作手势等视觉方式报警;

5. 通过吹号笛(或哨子)、敲打号钟(或铁器)等听觉方式发出求救信号。

七、如何拨打海上遇险求救专用报警电话呢?

目前我国设有全国统一海上遇险专用报警电话:12395,可以直接拨打无需加区号。


八、为最快获得救助,应遇险报警时应报告哪些内容?

船名、位置、联系方式、救助需求;;

遇险人数、伤亡情况;

险情种类、发生时间;

这些都是采取救援行动的关键信息,如果条件允许,应进一步提供事发现场风向、风力、浪高、流向、流速、水温等气象海况,以及船舶大小、材质、颜色、船东联系方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