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基础知识——事故管理(三)
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生产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事故报告的原则有明确规定。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①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②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③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5)事故报告实行双报告制。事故单位负责人既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责任,又有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既有向上级报告事故的责任,又有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
1)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和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2)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事故救援与现场处置
1)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响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消防、交通、公安、医疗救护等具有联动协议的职能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积极参加并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减至最小。
3)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编辑:左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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