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安全生产小常识(二)
发布时间:2017-07-20 08:07:33
渔船在平常的航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渔船航行时必须派专人值班瞭望,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交接班应履行交接手续;
2、渔船不得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不得在禁航区航行;
3、航行作业应避开商船习惯航路;
4、应按规定正确显示号灯、号型、按规定鸣放声号,准确表明自己船舶的动态;
5、必须严格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当渔船航行于事故多发水域应注意:
船长必须亲自值班,并安排人员加强瞭望,准确测定船位,要根据当时的风力、风向、浪高和流向等情况,谨慎驾驶,保持安全航速。
当渔船在雾中行驶时应注意事项包括:
1、开启雷达,使用安全航速,增派瞭望人员;
2、当对本船船位无把握或有疑问时,应选择在就近抛锚;
3、根据船舶动态鸣放相应的声号,并显示号灯、号型;
4、保持安静,以便守听他船雾中声号和甚高频无线电话;
5、运用良好的航海技术极其谨慎地驾驶;
6、必要时,船长应下令关闭全部或部分水密门、窗;
7、雾航期间,驾驶、轮机等职务船员均应坚守岗位,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